三年七萬申請資訊
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具本國籍。
-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補助費用標準
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 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 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或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獲補助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自再次獲前開計畫補助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其他
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以下為不得申請補助對象
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 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 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